2008年6月5日 星期四

橋仔頭糖廠文化資產再拆,台灣文化人格掃地

文/火花去

  橋仔頭糖廠方於2007年12月登錄為全台灣第五處文化景觀,看似又風光地再一次宣示橋仔頭糖廠的文化資產地位,但是隨之而來的卻是台糖公司亟欲拆除2004年初因高雄捷運建設威脅而增設的古蹟本體(包括高雄捷運橋墩下四座倉庫、高雄捷運R22A站前台糖電理髮部。)。當年文化資產審議委員耗盡心力為確保糖業文化園區的完整性而劃定古蹟。待高雄捷運完工後,台糖即陸續要求解除古蹟保護,其說服審議委員的理由是,古蹟本體的限制條件太多,不利於活化再利用,陳述時還不時流露出有心無力的神情,讓現任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頗為同情。事實的發展卻是一旦解除古蹟本體的保護,台糖公司立即去文高雄縣文化局要求拆除,高雄縣文化局則陷入無法依法強制保護,只能道德勸說的困境。

  台糖要拆除的理由通常是:「無能管理,沒有再利用的計畫或經費」。正是因為台糖以此態度這樣對待文化資產,才需要文化資產保存法不是嗎?原本審議委員期待活化利用的好意卻成了台糖公司使壞的理由,文化資產因為文化資產審議委員的決議而判死,正是所謂「我不殺伯仁,伯仁為我而死」。


  再者如果「無能管理,沒有再利用的計畫或經費」此類理由可以是破壞或是摧毀文化資產的道理,那麼整座橋仔頭糖廠都可以拆了,因為事實證明台糖十幾年來不只沒有好好維護,即便投資也是以破壞文化資產和危害生態為手段。這好比我們接受故宮博物院無能管理或修復國寶而將之棄置一樣,尤有甚者因為經營不善,賤賣幾件文物好發薪水!?

  關鍵是文化局官員有一個似是而非且鄉愿的觀念,認為台糖的文化資產是台糖公司的,但是忽略他們是國家的。台糖員工等於準公務人員,是國家的公僕,維護國家資產是根本的常識與要求,如今卻賤賣國產當薪水,挾持資產為要脅,將無能管理視為正當理由,如此大言不慚,文化資產管理機關卻一再以所謂體諒的心情來對待,真不曉得這是一個因循偽善的社會,還是一個沒有是非公義的社會。

  上述文化資產自2004年劃為古蹟本體至今四年的時間,所有權管理者對其不聞不問,無時不以解除古蹟為思考。這四年時間,高雄縣文化局沒有針對其廢弛古蹟維護一事提出任何具體糾舉,台糖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恣意破壞文化資產。橋仔頭糖廠古蹟保存區也罷,文化景觀也罷,當所有人都朗朗上口文化資產保存時,事實是這座百年糖廠,台灣第一座工業遺址,號稱全台灣第五處文化景觀,不論文化資產和生態環境一再受到破壞,而台糖公司的員工依然靠賤賣國土坐領高薪,高雄縣文化局現在所謂依法無據以要求台糖強制保留,卻沒有想這四年多來依法有據的情況下他們又做了什麼事!!

  基於上述想要請教下列幾項問題
1. 高雄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的職責為何?
2. 橋仔頭糖廠既為高雄縣重要文化資產,台糖公司諸多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事實為何始終沒有改善或糾舉?
3. 如果怎麼多年來台糖始終未能善盡文化資產管理人的義務,請問高雄縣文化處可以有什麼有效的作為?
4. 如果高雄縣文化局無法有效的作為以保障文化資產,那麼身為一個熱愛文化資產的公民可以怎樣有效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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